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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宝 安 区 卫 生 局 主 要 职 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市,编制全区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负责卫生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组织医学科学研究,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组织医学专科建设;组织卫生专业教育和在职培训,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妇女、儿童保健,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制定全区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防治职业病,

(六)负责推广食品、饮用水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卫生标准,对放射性物质和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防治,

(七)制定我区区域医疗规划,建立城乡三级医疗网,指导、扶持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负责医院分级管理的实施、评审;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社会医疗机构;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技术和质量的控制与管理。

(八)依法监督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区无偿献血。

(九)负责城乡医疗急救网的规划、建设,组织指挥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及突发事故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十)负责卫生事业经费的计划管理,审核医疗卫生收费项目,监督管理下属医疗机构的则务和资产。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考核、考试、晋升和聘任工作。

(十二)负责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并对“特殊医疗”、“统筹医疗”费用进行审批。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协调医学会等学术团体和红十字会的工作。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招生、招调人员、兵役和出国人员的体格检查。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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